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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法:失去偿还能力,不得纳入失信黑名单,必须保障生存和发展权

2022-10-09| 发布者: 辉南生活网| 查看: 135| 评论: 1|文章来源: 互联网

摘要: 当今的债务问题,面临着两个极端:一个极端是:债权人将债务人起诉了,官司也胜诉了,强制执行也申请了,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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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的债务问题,面临着两个极端:

一个极端是:债权人将债务人起诉了,官司也胜诉了,强制执行也申请了,可最后却被法院通知:执行不能!

另一个极端是:债务人明明已经负债累累,身无分文,迫切需要提高创造能力来挣钱还债,可最后还是被搞进黑名单!

正是因为这两个极端,让债务纠纷变得更难以化解!

不管是民法典,还是个人破产保护法,以及多次针对债权债务实施的政策,都是在积极寻找债务化解的办法!

其中,高法明确规定:不属于有偿还能力而拒不履行的,不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言外之意,即没有偿还能力,不属于恶意失信,不必接受失信黑名单的限制。但在现实案例中,被纳入失信名单中的债务人,恰恰正是没有偿还能力的债务人。

这篇文章主要探讨三个问题:

1、面对被迫失信,债务人该如何为自己争取抗辩权?

2、债务人如何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3、当债务人没有偿还能力的时候,债权人最好的手段是什么?

债务人没有偿还能力,该如何为自己争取抗辩权?

事实上,当债务人没有偿还能力的时候,大多数债务人的态度就是:坐以待毙!

因为大家都知道,债务纠纷化解的前提就是:有钱才能还债。所以,当债务人没钱的时候,就只能眼睁睁的看着自己被债权人催收,伤害,眼睁睁的看着自己的名字出现在黑名单里而无能为力!

没钱偿还债务,就是失信!这似乎已经成了法院裁决的依据。

但是,这样对债务人公平吗?

那么,债务人遭此不幸之时,该如何为自己辩护,而免受失信的不白之冤呢?

首先得了解一下哪些情况下,债务人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➊、有偿还能力而拒不履行法院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➋、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强制执行的;

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强制执行的;

➍、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谎报,瞒报个人财产的。

➎、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➏、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在这六项规定中,总结发现,之所以被纳入失信人名单,一方面是以违法手段抗拒履行偿还义务,另一方面就是违反财产报告令。

一部分债务人以为,反正我没钱,起诉就起诉,去不去参加庭审都是一样的结果,对法院的传票,调解,乃至财产报告令都置之不理,不积极配合法院,不到庭,不理睬,也就失去了为自己抗辩的机会。同时法院无从得知债务人的实际情况,所以只能采取一刀切的裁决方式。

换个角度来讲,如果债务人采取躲避沟通,失联,甚至激化债务双方之间的矛盾,债权人必定会认为债务人就是有钱不还!

除了认为没钱就不能解决问题之外,我也经常发现一些债务人朋友担心,一旦去了法院,就会被拘留。

去,就是给债权人和法院一个态度,也让自己可以心安!

为自己辩护,不但要知道什么情况下会被纳入失信人名单,也要知道在哪些情况下,不会被纳入失信人名单!

最高法也明确规定了不得将债务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的几种情况。

➊债务人提供了充分有效担保的;

➋已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

➌被执行人履行顺序在后,对其依法不应强制执行的;

➍其他不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

前三款不被纳入失信人名单中的情况,都是在直接或间接履行了偿还义务之后实施的;而第四种明确规定,没有偿还能力的债务人,不得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所以,没有偿还能力且能遵守各项法律规定的,等同于给债务人一次从头再来的机会!

对于没有偿还能力的债务人,即便是起诉,纳入失信人名单,或者拘留,乃至判刑,对于债务化解没有丝毫意义,对于诚信构建,毫无裨益!

但在现实中,为什么还会有大量没有偿还能力的债务人被纳入了失信黑名单呢?

原因有以下几点:

1、债务人错失了法院调解,庭审的辩护权。也就是前面说过的,不重视,不理睬。

2、违反财产报告令。没有偿还能力,但是一点收入流水都没有显示,这肯定违反财产报告令。

3、采取躲避手段,规避法院执行的。

4、失联,拒绝沟通的。

一般来说,法院强制执行与否,主要看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的态度。即便被强制执行,在6个月内,如果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就会要求终本执行。

但是,信用污点是一辈子的!

所以,对于债务人来说,不管处于何种地步,一定要积极面对!

记住一句话:欠钱不是欠命,不要自己吓唬自己。

债务人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当债务人明明失去了偿还能力,确确实实不是恶意欠债不还,但还是被戴上失信的帽子,心理上遭到巨大打击,处处被限制,严重降低债务人的创造能力。

不但债权人蒙受精神损失,而且债务人长期处于低收入水平,无法偿还债务,因此饱受催收的折磨,这不比债权人承受的损失小!

所以,债务人一定要维护自己的权益,维护创造能力不被破坏,偿还能力不被降低的权利。

维护权利的目的,就是为了尽可能的保障自己的创造能力,进而提高债务的偿还能力。

1、充分发挥沟通机制!

起不起诉,强制执行与否,主动权在于债权人。最好的办法就是跟债权人达成一致。

当然,并不是所有债权人都能通情达理,都能理性,都能明白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道理。

但这是最有效,最直接的办法。

2、运用法律武器。

高法明确规定:要合理区分界定“执行难”与“执行不能”案件,建立执行不能案件依法退出机制。

高法的要求很明确,如果债务处于执行不能的情况,必须建立强制执行中的退出机制,即终止执行,撤销失信黑名单(不包括撤销高消费的限制),这有助于债务纠纷的化解,有利于社会诚信的构建!

不管是在强制执行中,还是案件裁决中,对债务人进行精准识别,区分债务人是恶意还是非恶意,是执行难还是执行不能,这有助债务纠纷的化解,有助于法院公信力以及善意文明执法的体现,同时也才能保障债务双方的利益!

而法院的甄别,和债务人的反馈,是密不可分的!

当债务人没有偿还能力的时候,债权人最好的手段是什么?

说一千道一万,债务纠纷得以化解,债务双方才能解脱出来。所以不要认为债务人欠了钱,就那么轻松,就那么心安理得!

从这一点上来说,债务双方的目标是一致的。

那么,当债务人没有偿还能力的时候,债权人最好的手段是什么?

只有一点:努力恢复并且帮助债务人提高创造能力!

民间有句俗话:锅里有了,碗里才有!

债务人丧且一无所有,有什么来还债?

不得将不属于有偿还能力而拒不履行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这是法律赋予诚而不幸的债务人最后的机会,也是债务纠纷能化解的基础!

只有充分保障了债务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之后,债务人才有从头再来的机会。债务人被逼上绝路,连自己和家人的生存都难以保障,债务化解不就是一句废话吗?

总结:

债务纠纷既然发生,就要想办法解决问题,而不是来抬杠!

一切要朝着有利于提高债务人的创造能力和偿还能力努力,而不是处处制造障碍,激化矛盾。

对于债务人来说,积极主动维护自己的利益,也是早日走出债务泥潭的前提。

最后,祝所有债务人朋友早日走出债务泥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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