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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汇款70万帮女儿买车创业后要求归还 法院判了

2021-12-29| 发布者: 辉南生活网| 查看: 135| 评论: 1|文章来源: 互联网

摘要: 父亲曾汇款80万余元,对女儿在生活、创业等方面给予支持,但自己遇到困难后要求女儿归还遭拒,将女儿告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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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曾汇款80万余元,对女儿在生活、创业等方面给予支持,但自己遇到困难后要求女儿归还遭拒,将女儿告上法庭。湖州市中院日前二审审结这起民间借贷纠纷,维持一审判决,认定其中70.6万元为借款,判决女儿归还。

据介绍,原告老张2006年离婚,女儿小花(化名)随母亲生活,老张承担了大部分抚养费。小花大学毕业时没有稳定工作,恰逢老张房屋被拆迁、收到补偿款,对女儿予以支持,共汇款45次计95160元用于女儿的生活消费,还帮她付购车首付、缴纳购置税、偿还车贷等计259000元,另分五次转账447000元帮助女儿与男友开公司。

此后老张失业、生病,加上房子装修等,负债越来越多。2019年底,他向小花要回上述款项,遭到拒绝,父女关系越闹越僵,在给了父亲4万元后,小花失去联系。

老张将女儿告上法院,认为他在女儿生活、购车、创业方面支付的大量款项源于住房及厂房拆迁,是失去生产资料后获得的补助,也是养老钱,应属借款,女儿应归还。小花辩称,作为有抚养和赡养关系的家庭成员,互相进行经济帮扶是人之常情,款项应属赠与,自己与父亲之间没有借贷关系凭证,应由老张举证证明借贷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系父女,对案涉金额、用途无异议。对于款项性质, 原告没有明确为赠与款,小花应承担款项系赠与的举证责任,不能举证的,应承担不利的后果。综合法律规定和社会习惯、公平等因素,虽然父母给子女抚养费是人之常情,但子女成年后父母不再有抚养义务,给子女出资买车、创业更不是义务,老张提供买车、创业款更多地带有暂时帮助的性质。因此,给女儿的95160元生活费不宜认定为借款,而买车、创业款等70.6万元应认定为借款,应予返还,被告此前已归还4万元,还需归还66.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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