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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不等吴某凡被判了才发通报

2021-10-16| 发布者: 辉南生活网| 查看: 135| 评论: 1|文章来源: 互联网

摘要: 关于吴某凡事件,很多人尤其是法律人质疑“未审先判”。作为律师,我认为有必要分析一下在案件还未判的时候......

关于吴某凡事件,很多人尤其是法律人质疑“未审先判”。作为律师,我认为有必要分析一下在案件还未判的时候发通报是否“未审先判”以及为什么办案单位不等吴某凡被判了再发通报。

一、案件还未判的时候发通报是否“未审先判”

每一起引爆舆论的刑事案件,都会有人质疑部分人“冷血无情”,有部分人质疑另一部分人“未审先判”。

在此,我认为还是有必要强调一下“触犯”和“构成”的区别。陈兴良老师曾说过,刑法是先做形式判断后做实质判断的。刑事诉讼也是如此,肯定会经历一个“由浅入深”的过程。在刑法中,相较于“构成”,“触犯”是一个在性质上比较轻微的词语,它仅仅代表着在形式上,某某人有很大概率是构成犯罪的;而在中国刑事诉讼的语境下,“触犯”又有超过90%的几率最后“构成”。至于“涉嫌”,现在很多人也清楚是什么意思了,不再赘述。

所以案件还未判的时候发通报并不是“未审先判”,问题也不出在办案单位身上。办案单位发通报的做法是正常的,反而是人民群众的法治观念还停留在很初始的阶段,群众需要知道发通报不等于已审或已判,这才是事情的关键。

当然一部分人对于“未审先判”的担心也是有原因的。但发通报这件事本身和“未审先判”没有很直接的联系,实践中确实存在个别案件有“未审先判”的可能性,但发通报一事却并不能用来证明“未审先判”,因为通报一般都是陈述性的、比较简短的,且每句话都有一定依据,也没有显示出“裁判”的字眼。此外,发通报一事,往往是有很多正当理由的,理论上,这些正当理由能阻却很多质疑,让发通报这件事显得合乎法理与情理。

二、为什么不等吴某凡被判了才发通报

(一)诉讼周期可能比较长

刑事案件的诉讼周期是长还是短?其实可长可短。而且很多案件的诉讼周期是长还是短,主要是看办案人员的态度,而办案人员对于诉讼时长的考虑会受到很多因素影响,譬如案件是否重大复杂,当事人是否认罪认罚,等等,这就导致,如果所有案件都要等当事人被判了或者判决生效才发通报,那么就等于办案单位对于在这个过程中发生的除了诉讼本身以外的事情都不闻不问,有时反而是不符合常理的。

(二)保护潜在受害者

但凡是暴力型犯罪,都有保护潜在受害者的需要,特别是杀人案等恶性程度特别高的案件,虽然警方发通报的时候案件当事人基本上都已经被控制起来了,但为了避免类似情况发生,警方有必要将大体信息告知群众,也是警示群众注意安全的一种表现。

(三)回应舆论关切

但凡是警方发通报的案件,没有一起是“小案件”,都是舆论密切关注的案件。真相和谣言是互斥的关系,如果警方不来说明真相,就等于给予了谣言滋生的空间。有部分人是主动造谣、刻意传谣,更有一部分人,是自己也不清楚案件情况但又不够谨慎,出于恐慌、好奇等心理不经意间传谣。警方发通报,既是回应舆论关切,也能尽量遏制谣言的产生和传播,以免因谣言传播或群众恐慌而造成其他负面的社会影响。

(四)利用普法效果

每一起重大案件或者受舆论关注的案件,在普法层面都是具有独特意义的,因为99%以上的案件,人民群众根本不会关心,也就只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人、律师以及经办人员会关心。那么一旦出现这百分之零点几的概率,警方发通报就理所当然了。警方不可能什么案件都发通报,因为这样费时费力,而且容易泄露侦查秘密,但一旦一个案件花一两分钟出个通报就能起到很广泛的普法效果,那么斟酌一下言词,在不泄露侦查秘密、不影响案件审查的前提下把事情大概告知人民群众,也是可以的甚至是有必要的。毕竟这样的事情虽然是“坏事”,但站在普法的角度来看,这种普法的机会,或许也是“珍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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