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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金投资PE/VC大松绑 众多创投机构跃跃欲试迎接重量级LP

2021-12-21| 发布者: 辉南生活网| 查看: 135| 评论: 1|文章来源: 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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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保险资金投资PE/VC大松绑 众多创投机构“跃跃欲试”迎接重量级LP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21财经APP

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投资基金迎来“大松绑”!

12月17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修改保险资金运用领域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47号)(以称“47号文”)。

值得注意的是,47号文删去了多项此前保险资金投资PE/VC基金的限制,包括删去《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2〕59号)“调整事项”中的第六条——保险资金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非保险类金融机构及其子公司不得实际控制该基金的管理运营,或者不得持有该基金的普通合伙权益;删去《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保监发〔2012〕93号)第十二条关于“保险资金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金融机构及其子公司不得实际控制该基金的管理运营,不得持有该基金的普通合伙权益”的规定;删去《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4〕101号)第三条关于“单只基金募集规模不超过5亿元”的规定;删去《中国保监会关于设立保险私募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5〕89号)第九条第二款“发起人及其关联的保险机构出资或认缴金额不低于拟募集规模的30%”;删去原保监会发布的《关于保险资金发起设立私募基金的监管口径》(资金部函〔2017〕180号)第二条关于“并提交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进行决策”的规定等。

在多位PE业内人士看来,这意味着保险资金投资PE/ VC基金将出现四大变化,一是保险资金将获准投资由非保险类金融机构实际控制的股权投资基金,令券商系/银行系股权投资基金的长期出资机构(LP)大幅扩容;二是取消投资单只创业投资基金的募集规模限制,令保险资金对创投基金的选择面更加广泛;三是大大增强保险资金在私募股权基金的出资灵活性,令私募股权基金与保险资金的出资谈判更加“市场化”;四是保险公司投资私募股权基金的决策流程大幅减少,有助于提高保险资金对PE基金的投资决策效率。

珩昱投资合伙人曹龙告诉记者,“基于资管新规的到期日临近,以及银保监会整理存量规范的进度,业内对于监管部门出台政策修改的预期一直很强烈。本次修订内容出来,涉及到多个规范规则,既与保险公司的内部管理有关,也有部分与外部投资相关,是一个比较全面的修订。但是,从系统规则上来说,并没有从全盘修改既有的规则,也并没有对资管新规到期后的新资管新规进行回应。”

“目前,我们正与多家保险机构正在沟通,希望能尽早吸引他们参与对新一轮高新技术产业投资基金的注资。”一家券商系PE机构负责人告诉记者。但他发现,若要吸引保险资金投资,依然面临多项挑战,一是多家保险机构要求这只基金需递交拟投资项目清单以实现资金投向“穿透式”监管,目前他们只能用“储备项目”进行替代,但他担心一旦实际投资项目与“储备项目”不符,可能会遭遇部分保险机构的“问责”;二是部分保险机构鉴于资金管理需要,打算通过保险资管产品参与券商系PE基金投资,但这可能违反资管新规的“不得开展多层嵌套”要求;三是多数保险机构鉴于资金流动性管理要求,对PE基金的DPI(现金回报率)提出很高要求,或影响PE基金的实际投资策略与项目选择。

“但是,随着保险资金投资PE的政策条款持续优化,这些实际操作问题将很快迎刃而解。”他指出。

值得注意的是,近日相关部门对支持保险资金参与股权投资,扶持国内高科技产业发展的政策力度持续升温。

此前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业保险业支持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指出,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自愿前提下,支持商业银行具有投资功能的子公司、保险机构、信托公司等出资创业投资基金、政府产业投资基金等,为科技企业发展提供股权融资。

“很多创投基金都在跃跃欲试,打算吸引更多保险机构资金作为LP,因为这有助于他们优化出资人机构,引入更多长期资金完善投资策略,对初创期高科技企业采取更长期的资金扶持。”一位国内大型创投机构合伙人向记者指出。在欧美成熟金融市场,保险资金一直是PE/VC的重要出资力量,他们一方面通过长期投资,驱动PE/VC基金加大对优质企业的长期扶持,助力实体经济更好更快发展,另一方面通过股权投资获取更高的投资回报,持续提振保险公司整体投资业绩。

“47号文最让我们感到兴奋的,是相关部门删除了保险资金所投资的创投基金的规模限制。”上述国内大型创投机构合伙人向记者指出。

以往,由于《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4〕101号)规定“保险资金投资的单只创投基金募集规模不超过5亿元”,导致不少创投基金被“拒之门外”。

在他看来,相关部门之所以出台上述规定,主要目的是通过降低保险资金在早期项目投资领域的投资风险。但在实际操作环节,不少保险资金也错失不少绩优创投基金的投资机会。

此前,他们曾与多家保险机构讨论参与注资一只专注生物医药技术研发与人工智能技术开发的新创投基金,多家保险公司鉴于他们以往不错的业绩回报率与丰富优质项目储备,几乎达成了出资意向。但得知这只新基金资金认购规模超过8亿元后,这些保险机构纷纷打了“退堂鼓”。甚至一家保险公司资产管理部主管向他直言,除非他们将募资规模压缩到5亿元以内,他们才能继续出资。

“在47号文出台后,我们希望保险机构能够快速参与我们新一期创投基金的注资。”这位创投机构合伙人向记者表示。

记者多方了解到,目前多家行业头部创投机构也在“摩拳擦掌”,通过各种渠道对接保险公司PE投资负责人,争取后者出资。

一位国内大型创投机构负责募资的管理合伙人向记者透露,相比个人投资者,他们更青睐吸引保险资金等长期投资机构,因为后者的投资期限更长,有助于创投机构开展跨经济周期的项目投资,通过长期扶持投资项目获取更丰厚回报。

“但是,我们与数家曾接受保险资金出资的政府产业投资基金人士沟通了解到,保险资金对DPI的要求相当高——部分保险公司希望投资后两三年就能看到现金回报,或将成为我们吸引保险资金注资的一大挑战。”他坦言。多数创投基金在最初运营2-3年内是很难看到现金回报的,因为创投基金正处于项目投资与项目孵化器,或与保险资金的资金回报诉求存在一定“冲突”。

这位创投机构管理合伙人告诉记者,因此他们会建议保险机构借鉴欧美流行的种子基金投资模式,先对创投基金进行少量出资(以降低资金投资风险),等到这期创投基金实现较高的预期现金回报后,再逐步追加下一期创投基金的注资金额。

记者多方了解到,尽管47号文令保险资金投资PE/VC基金大幅松绑,但不少创投机构人士仍然感慨在实际操作环节,保险资金投资PE基金仍面临诸多挑战。

“首先,保险资金对PE基金的遴选门槛仍然非常高,除了地方政府产业投资基金的准入门槛相对宽松,保险机构对市场化运作PE基金的投资,一看后者是否拿到社保基金投资,二看他们是否属于行业头部大型PE基金;其次,保险资金对DPI方面的高要求,可能迫使PE基金不得不调整投资策略,主要投资一些Pre-IPO项目以创造更快的资金回报,但随着pre-ipo投资收益下滑,PE基金此举往往面临更高投资风险;第三,部分保险公司基于资金安全性与流动性考量,会要求PE基金对部分项目采取明股实债的投资方式,尽管这种现象近年有所减少,不少PE基金对此仍心有余悸。”一位大型PE机构投资总监向记者透露。

记者多方了解到,目前多家PE机构期望相关部门在出台47号文后,能继续优化保险资金投资PE措施解决上述实际操作痛点。

紫荆资本法务总监汪澍建议,相关部门可以鼓励保险机构自主发行或投资创业投资母基金,通过后者分散投资的特点“平滑”保险资金的早期项目投资风险,支持国内高科技初创企业发展;此外,相关部门应积极推动和完善保险机构对长期投资的考核标准并建立容错机制,鼓励保险机构持续优化针对PE/VC的投资决策,吸引更多保险资金参与PE/VC基金投资;三是推动和完善保险资金在穿透核查方面的要求,尽可能以事后信息披露为主,不设置前置审核障碍;四是推动和完善长期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引导保险资金更积极参与股权投资等。

责任编辑:王进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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